杨云武与黄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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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杨云武,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虎,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系原告的弟弟。
被告:黄娟,女,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办理英语培训班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17年2月底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酿成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口头达成借款协议,原告向被告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017年2月底,现被告到期未偿还借款,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应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标准,从2017年3月1日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止。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主持调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一、被告黄娟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杨云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黄娟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标准,向原告杨云武支付从2017年3月1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黄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农行株洲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市农行株洲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1611010********。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长舒睿
人民陪审员袁玉梅
人民陪审员周根新
法官助理田丽丽
书记员黄郅

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