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姜楼镇人民政府与东营市鑫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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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惠民县姜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惠民县姜楼镇府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62100437814XR。
法定代表人:卢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刚,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鑫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永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58041740X8。
法定代表人:姜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0日,被告东营市鑫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惠民县姜楼镇人民政府借款20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于2014年7月2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东营市鑫泰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惠民县姜楼镇人民政府借款本金20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东营市鑫泰置业有限公司理应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的利息。被告东营市鑫泰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东营市鑫泰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惠民县姜楼镇人民政府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东营市鑫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振
书记员刘金淼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