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与黄雪霞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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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新01民终2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卫,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艳华,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雪霞,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骁,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粉霞,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24日黄雪霞因投资“惠民谷”项目,用尾号8368工商银行卡向唐袈诚尾号4772卡内转账440,805元,2017年4月借款人唐袈诚向黄雪霞退还76,000余元。2018年12月19日,在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卿丽华、刘杰)的见证下黄雪霞与借款人唐袈诚、担保人李卫将剩余投资款项转为借款,并签订一份民间借款合同。合同内容为:“1.唐袈诚向黄雪霞借款人民币36.4万元;2.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9日止;3.唐袈诚保证于2019年3月19日前向黄雪霞进行还款,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4.李卫作为唐袈诚的保证人,对上述第一条约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本协议第一条债务、违约金、侵权损害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履行届满之日起两年。5.双方同意由黄雪霞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纠纷…”该合同由三方签字捺印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黄雪霞、李卫以投资款转为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可以认定黄雪霞与唐袈诚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合同内容双方自愿达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合同内容合法有效,黄雪霞、李卫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其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黄雪霞要求李卫对364,000元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黄雪霞按违约金以月息2%主张自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逾期利息共计29,120元无误,予以支持。李卫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一审权利及认可黄雪霞诉求。一审判决:一、李卫对唐袈诚欠付黄雪霞借款本金364,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李卫对唐袈诚欠付黄雪霞借款逾期利息29,12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自2019年7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仍由李卫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黄雪霞予以计算给付。
本院认为,一、关于黄雪霞与唐袈诚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中黄雪霞主张其与案外人唐袈诚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李卫对该债务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提交了其向唐袈诚尾号4772银行卡转账440,805元的凭证及黄雪霞与唐袈诚、李卫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予以证明。李卫抗辩称尾号4772银行卡系“唐嘉成”名下银行卡,不能证明黄雪霞向唐袈诚付款。二审中黄雪霞提交了惠民谷居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当庭经与李卫本人核实,可以确认唐袈诚曾用名为“唐嘉成”,故对李卫关于唐袈诚并未收到黄雪霞款项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黄雪霞作为贷款人尽到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唐袈诚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及李卫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对李卫上诉称唐袈诚与黄雪霞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不予采信。对黄雪霞二审中提交证据的关联性、有效性,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还款数额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黄雪霞有权对涉案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李卫提起诉讼。李卫应当对涉案借款是否偿还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李卫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或者债务人唐袈诚偿还了借款,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按照黄雪霞自认确认剩余借款本金并依此计算逾期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李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96.8元(李卫已预交),由李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惠君
审判员黄淑梅
审判员蒋欣
书记员江璐滢
 

审判长张惠君
审判员黄淑梅
审判员蒋欣
书记员江璐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