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超与李献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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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03民初10243号

原告:邵超,男,汉族,1986年3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李献国,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主要载明:今借邵超人民币现金43,000元整,于2020年7月5日前归还。
庭审中,原告称,涉案借款以现金形式交付,因其经营有饭店,家里存放有现金。被告称,涉案借据是其本人出具,但原告没有向其交付款项,而是将钱打入其朋友卡中,因朋友的卡被冻结,一直无法取款。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原告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可以证明涉案借据的真实性,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借款4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涉案款项未收到,款项在其朋友卡中,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被告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献国向原告邵超偿还借款43,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5元,由被告李献国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玉雪
法官助理谢美荣
书记员周月月

审判员张玉雪
法官助理谢美荣
书记员周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