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华丽与杨留云、吴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888字数 942阅读模式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413民初2334号

原告:蒋华丽,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生,户籍地常州市金坛区,现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杨留云,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吴清华,女,汉族,1978年5月13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提供了被告杨留云出具的借条,被告杨留云对此亦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留云返还本金1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留云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杨留云自起诉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计息,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吴清华是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原告虽然提供了空调安装登记单,但借条中并无载明借款系由结欠空调款引起,原告亦无证据证明本案所涉10000元债务用于两被告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不符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吴清华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吴清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留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蒋华丽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自2020年6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蒋华丽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杨留云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杨留云应与上述给付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被告杨留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0元。

审判长王蕊
人民陪审员倪美华
人民陪审员石瑛
书记员肖乔

审判长王蕊
人民陪审员倪美华
人民陪审员石瑛
书记员肖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