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花与朱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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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304民初2531号

原告:朱花,女,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荟荟,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家鑫,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磊磊,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磊磊与原告朱花系朋友关系。朱磊磊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5年8月6日借款100000元、2015年8月14日借款100000元、2015年11月11日借款100000元,合计300000元,上述三笔借款朱花均通过本人银行账户转款给朱磊磊。朱磊磊偿还借款利息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朱磊磊向朱花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朱花人民币300000.00大写:叁拾万元整资金用途:资金周转备注:本资金用于个人资金周转,本金叁拾万元整利息伍万肆仟元整半年后一次还清2017年8月1日到2019年2月1日合计叁拾伍万肆仟元整后半年利息27000元共计381000元。借款人身份证号码:3403021982××××××××借款人开户行:工商银行烟墩支行银行卡号:62×××27开户人名字:朱磊磊借款人签字:朱磊磊2018年8月1日2019年2月1日借款合同到期381000元未还款经协商2019年4月份还款一部分,利息按合同执行。朱磊磊2019年1月29日”。同日,朱磊磊向朱花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朱花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300000.00)本资金用于个人的资金周转,截止到2018年8月1日本金加利息共计欠354000元整经协商延后半年,后半年利息27000元未付,半年后共计还款连本带利息381000元。收款人:朱磊磊2018年8月1日”。2019年5月15日,朱磊磊偿还利息30000元,此后,朱磊磊又通过微信支付10000元利息。后,朱花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朱磊磊因资金周转需要,分三次向原告朱花借款300000元,被告朱磊磊向原告朱花出具了借条、收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朱磊磊应当向原告朱花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对于借款的利息,因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且被告朱磊磊已偿还40000元利息,故对于原告朱花诉请的利息108500元(即30万*1.5%*33个月-4万,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暂自2017年8月1日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实际按月息1.5%计算至付清之日),合计4085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朱磊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磊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花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7年8月1日至本息偿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40000元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8元,由被告朱磊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庞珂
人民陪审员史建民
人民陪审员史建星
法官助理王静
书记员侯晨晨

审判长庞珂
人民陪审员史建民
人民陪审员史建星
法官助理王静
书记员侯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