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沧祺与赖余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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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727民初2385号

原告:钟沧祺,男,195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龙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秋平,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余坚,男,1970年4月4日生,汉族,住龙南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1年1月17日,被告赖余坚因资金周转向原告钟沧祺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钟沧祺收执,约定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三个月结一次利息,借款期限一年,并以龙集建(94)字第(18-01-2-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赖余坚未归还借款,利息也未支付。
2、2011年1月19日,被告赖余坚因资金周转向原告钟沧祺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钟沧祺收执,借条上未注明利息及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赖余坚未归还借款。
3、2011年1月28日,被告赖余坚因资金周转向原告钟沧祺借款3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钟沧祺收执,借条上未注明利息及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赖余坚归还了6400元,剩余款项未归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赖余坚于2011年1月17日向原告钟沧祺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赖余坚应当予以归还。原告钟沧祺主张被告赖余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利率不得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原告钟沧祺于2020年9月提起本案诉讼,当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故原告钟沧祺可获得法律保护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15.4%,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约定以龙集建(94)字第(18-01-2-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担保,因不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不成立。
被告赖余坚于2011年1月19日、1月28日分别向原告钟沧祺借款50000元、3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核减被告赖余坚已经归还的6400元,被告赖余坚还应当归还78600元给原告钟沧祺。原告钟沧祺主张被告赖余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因原告钟沧祺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对该两笔借款约定了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故本院对原告钟沧祺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赖余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200000元给原告钟沧祺,并自2011年1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利随本清。
二、由被告赖余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78600元给原告钟沧祺。
三、驳回原告钟沧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50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赖余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明小阳
书记员王胜景

审判员明小阳
书记员王胜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