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饶金山塑编厂、东营市达强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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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523民初4192号

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乐安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9689820。
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文杰,男,现住广饶县,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效才,男,现住广饶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广饶金山塑编厂,住,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76303594B。
法定代表人:郭占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麦金,女,现住广饶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东营市达强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东辛张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72866731Q。
法定代表人:崔玉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郭占山,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麦金,女,现住广饶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孙胜全,男,1960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军,男,现住广饶县,系孙胜全妻弟。
被告:房德俊,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崔玉芳,女,1968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上述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借款人及保证人均应依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孙胜全所提出的保证期间已届满,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2017年11月11日借款到期后,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保证期间内,于2017年11月20日向孙胜全进行贷款催收,不存在孙胜全所主张的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免除的情形,故对于孙胜全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饶金山塑编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03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以借款本金3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65%计算;自2017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即时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3975%计算);
二、东营市达强化工有限公司、郭占山、孙胜全、房德俊、崔玉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广饶金山塑编厂、东营市达强化工有限公司、郭占山、孙胜全、房德俊、崔玉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美芹
法官助理吴小艳
书记员田丽平

审判员李美芹
法官助理吴小艳
书记员田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