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芝飞与何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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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903民初1844号

原告:周芝飞,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何红波,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何红波承认原告周芝飞的诉讼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芝飞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何红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於昭辉
法官助理方觉晓
代书记员岑天璐

审判员於昭辉
法官助理方觉晓
代书记员岑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