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乃学与罗山县东铺镇陈大寨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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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521民初2529号

原告:陈乃学,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罗山县东铺镇陈大寨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闻书仁,该村委会村主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1日,被告村委会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元,并由借款经办人陈乃祥给原告出具了票据一份,载明内容:“村借陈乃学款壹仟元(1000元)经研究村借款上交乡尾欠任务,月利息20‰结算。”上述票据出具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偿还上述款项,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元,并出具有票据,现原告持据要求被告偿还该1000元借款,理由正当,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按照约定的月利率20‰向其支付利息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因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20‰超过了法律保护的上限,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应按原告起诉时即2020年9月17日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原告主张利息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山县东铺镇陈大寨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乃学借款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02年2月1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按照2020年9月17日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陈乃学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罗山县东铺镇陈大寨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董晓明
书记员彭玥

审判员董晓明
书记员彭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