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雪艳与戴荣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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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602民初8058号

原告:朱雪艳,女,194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现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戴荣康,男,194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7月23日、2020年2月26日、5月29日,被告戴荣康向原告出具借条二份、欠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分别借款89000元(本息合计104000元)、结欠2018年2月26日的借款本息46500元和借款70000元,约定年利率8厘。2020年7月16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给原告,载明:多年前向原告借款三笔:46500元、70000元和104000元,合计220500元,到被查封的土地处理后之款一次性付清。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二份、欠条一份和承诺书一份的原件,故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限不明,依照法律规定,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戴荣康归还原告朱雪艳人民币220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8元,减半收取2304元,由被告戴荣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棣
书记员陆迎龙

审判员王棣
书记员陆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