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香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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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413民初4245号

原告:张月香,女,196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王斌,男,196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保护。被告出具的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通过起诉催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月香借款105000元。
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经减半),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上述时间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400元。

审判员杨瑞芳
法官助理张艺
书记员韩璐

审判员杨瑞芳
法官助理张艺
书记员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