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与郭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525字数 746阅读模式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002民初5177号

原告:张颖,女,汉族,1987年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雪龙,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爽,男,汉族,1987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被告郭爽通过多次刷银行卡的方式向原告张颖借款39477元,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双方的民间借款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张颖与被告郭爽均系明知借款系刷信用卡套现,双方都存在过错,故被告郭爽应当向原告张颖还款39477元。关于原告张颖主张的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郭爽向原告张颖返还款项39477元;
二、驳回原告张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4元,由被告郭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吴真真
书记员王盈博

审判员吴真真
书记员王盈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