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民总与钟云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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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225民初6409号

原告:蒋民总,男,193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康(系原告女婿),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钟云伦,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钟云伦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钟云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蒋民总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3月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被告钟云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余海东
代书记员徐玥

审判员余海东
代书记员徐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