俎德建与刘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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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621民初3533号

原告:俎德建,男,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祥,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子明,男,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和质押房产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双方约定月利率千分之百,后来降到月利率千分之五十,利息偿还到2019年11月份,共计偿还了60000元左右的利息。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原告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原告利息2500元,原告认可,本院予以采信。案经调解未果。
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款50000元,双方无争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借据中没有约定利息和逾期滞纳金,原告庭审期间主张的逾期滞纳金高于有关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子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俎德建借款50000元及逾期滞纳金(以50000为基数,自2018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偿还时扣除已支付利息25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俎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刘子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翟建华
法官助理马世瑾
书记员时晓彤

审判员翟建华
法官助理马世瑾
书记员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