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与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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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413民初3792号

原告:王东,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陈香,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东现金壹万伍仟元整,借款人陈香,2015.8.26。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借款13000元,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王东提供的借条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可以确定原告王东与被告陈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陈香在原告王东通过微信多次向其催要借款后仍未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对原告王东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陈香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本案实体抗辩、举证、质证、陈述等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东返还借款13000元。
如果被告陈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陈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翁生荣
法官助理朱文娟
书记员刘娟

审判员翁生荣
法官助理朱文娟
书记员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