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娥与王春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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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602民初7997号

原告:陈建娥,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琴,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灿,男,199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1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约定款于2018年10月16日归还,逾期不还,按银行利息四倍还清。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原告持有借条原件,故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贷款基准利率应改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春灿归还原告陈建娥借款41000元,支付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被告王春灿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棣
书记员陆迎龙

审判员王棣
书记员陆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