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道顺与杭州康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607字数 3420阅读模式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10民初10627号

原告:沈道顺,男,195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徐家坞村徐家坞路117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123195604195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新军,浙江宝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康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余杭区塘栖镇塘康路268号3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葛利英。
被告:黄建林,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1组新三自然村193号,公民身份
号码330125196603××××。
被告:葛利英,女,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1组新三自然村193号,公民身份
号码×××22。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虎,浙江天之涯律师
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丹萍,女,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
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1组新三自然村193号,公民身
2-
份号码×××47。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林,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
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葛慧娟,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和睦桥村8组钱家流自然村32号,公民身
份号码×××24。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林,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
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沈道顺诉被告杭州康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建林、葛

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在本院认为部
分阐述。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
本案的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
告杭州康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沈道顺借款
2000000元,借款时间以被告杭州康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书面通知
为准,借款利息按月息1.5%按实结算,利息每月20日结算一次;
被告杭州康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还款的,愿意承担违约金
200000元及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及标的
总额5%的律师费;被告黄建林、葛利英、黄丹萍、葛慧娟对上述
借款、违约金、逾期利息及一切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
限自主债务届满二年。
协议签订后,案外人杭州福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
年4月16日、4月19日、5月16日、6月6日、6月10日、6
月11日、6月19日向被告杭州康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账交付
7-
600000元、5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500000元、10000
元、90000元,合计1900000元;案外人郎水福分别于2019年4
月11日、4月18日、4月24日、5月6日、5月14日、5月23
日、6月4日向被告黄建林转账交付20000元、20000元、20000
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合计100000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杭州康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建林
出具《确认书》一份,载明:2019年4月15日签署的借款协议项
下200万元已收到(杭州福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代转账190万元,
郎水福代转账10万元),截止2020年4月30日,杭州康嘻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按规定应付利息36万元。至此,杭州康嘻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应还本息236万元,公司承诺在2个月内还清全部本息。
2020年5月6日,原告沈道顺与被告杭州康嘻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共同出具《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载明:抵押人杭州康嘻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抵押权人沈道顺,被担保债权数额人民币350
万元,履行债务期限2020年4月30日至2023年4月29日,担
保范围为抵押权人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抵押
权人借款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
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
付的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已罗列的逐项费用和其他由借款合同产生
的全部费用,抵押物详见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
同日,双方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
8-
场监督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10,抵押物为
杭州康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离心式喷雾干燥机、发酵罐、
燃气管道、进出料管等设备。
另查明,原告沈道顺为本案诉讼已支出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
元、律师代理费38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
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依法应予保护。现被告对已收到案涉2000000元借款的事实没有
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20年4月30日被告杭州康嘻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出具确认书承诺2个月内还清本息,但其未按约归还借款,
已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杭州康
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归还上述借款,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本院认定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
应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原告沈道顺实际出
借款项之日起分段计算,2020年7月1日后的逾期利息以2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经核算,原告沈道顺主张的截至2020年7月
14日的利息420000元未超过按上述标准计算的金额,故本院予以
支持。各被告抗辩认为案涉借款利息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四倍计算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不予采信。
因被告黄建林、葛利英、黄丹萍、葛慧娟承诺对上述借款提供连
9-
带保证担保,现原告要求各保证人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案涉抵押权是否设立问题,虽被
告杭州康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抗辩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并未签订抵
押合同,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其中已明
确载明被担保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财产以及担保范围
等主要内容,且已办理抵押登记,应认定案涉动产抵押权已设立,
原告有权就该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
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杭州康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关该动产抵押
系为另一借款提供担保的意见,因现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
采信。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
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康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归还原告沈道顺借款2000000元;
二、被告杭州康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沈道顺利息420000元(暂算至2020年7月14日,
此后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借款为基数,按同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10-
三、被告杭州康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沈道顺律师代理费38000元;
四、被告杭州康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沈道顺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五、被告黄建林、葛利英、黄丹萍、葛慧娟对上述第一、二、
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沈道顺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有权就浙江省杭
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编号×××10项
下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沈道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32元,由被告杭州康嘻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黄建林、葛利英、黄丹萍、葛慧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
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
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
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
11-
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许健
法官助理张飞
书记员范书荟

审判员许健
法官助理张飞
书记员范书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