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妹与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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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413民初4243号

原告:赵国妹,女,1976年4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现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钱俊,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现住常州市金坛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钱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保护。被告钱俊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时间逾期未还,原告通过起诉催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利息请求,应当计算被告已经支付的款项。被告请求调解,原告不同意,本院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意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钱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国妹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8月21日到本金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已经支付8000元需计算扣减)。
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0元(已经减半),由被告钱俊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上述时间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220元。

审判员杨瑞芳
法官助理张艺
书记员韩璐

审判员杨瑞芳
法官助理张艺
书记员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