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雨菡与杨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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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413民初3288号

原告:雷雨菡(曾用名:雷辉),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亚平,江苏能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振宇,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是男女朋友。2019年7月27日,原告雷雨菡通过银行向被告杨振宇转账50000元,出借给被告杨振宇的朋友。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原告雷雨菡名下的信用借记合一卡(尾号:2765)合计消费18587.15元。以上事实由原告雷雨菡提交的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平安银行《信用借记合一卡》、《账单明细》,以及原告雷雨菡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组成,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关于2019年7月27日,原告雷雨菡通过银行向被告杨振宇转账的50000元。因原告雷雨菡在庭审中陈述,被告杨振宇没有向原告雷雨菡出具《借条》的原因,是让被告杨振宇的朋友向原告雷雨菡出具《借条》,当时原告雷雨菡也是同意的。说明该50000元,原告雷雨菡不是向被告杨振宇出借的,原、被告之间没有借款的合意。因此,原告雷雨菡主张被告杨振宇归还5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恃。关于原告雷雨菡名下信用借记合一卡(尾号:2765)18587.15元的消费,因原告雷雨菡未提供证据证明,该18587.15元是由被告杨振宇消费的,因此,原告雷雨菡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雷雨菡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雷雨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俞卫忠
法官助理凌子齐
书记员韩宇娇

审判员俞卫忠
法官助理凌子齐
书记员韩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