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运与吴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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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681民初3003号

原告:李海运,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军人,户籍地东港市。
委托代理人:王淑香,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
被告:吴洋,男,1996年6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东港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起,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33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0年5月30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20年6月4日前还清,该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返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材料在卷,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及时返还借款,至今未能返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海运33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鲁静
人民陪审员张艳
人民陪审员姜英莲
书记员于春燕

审判长鲁静
人民陪审员张艳
人民陪审员姜英莲
书记员于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