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慧与臧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1,111字数 721阅读模式

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521民初3741号

原告:郭小慧,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喜,阳谷石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臧永飞,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郭小慧与被告臧永飞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20日,被告臧永飞因急需用钱向原告郭小慧借款139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139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2020年9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900元。
认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的电话录音、微信转账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债权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臧永飞向原告郭小慧借款13900元,有电话录音、转账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被告借款不还欠当,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39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臧永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当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臧永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小慧借款139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汤之清
法官助理张洪亮
书记员吕瑛瑛

审判员汤之清
法官助理张洪亮
书记员吕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