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静与罗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444字数 652阅读模式

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282民初9049号

原告:任建静,女,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罗爱娟,女,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9月6日,原告通过其女儿汇款100000元给被告。2019年9月4日,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1%。之后,被告仅支付了三个月的约定利息,对借款本金和其余利息未支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单、证人李某的证言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爱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任建静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被告罗爱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旭强
代书记员岑静静

审判员何旭强
代书记员岑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