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成龙、祁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443字数 325阅读模式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4民终1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成龙,男,1990年5月27日生,汉族,山东人,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小丽,女,196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成龙在接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冯成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根
审判员曹祝萍
审判员魏玲
书记员吴娜

审判长孙根
审判员曹祝萍
审判员魏玲
书记员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