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改先与陈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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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581民初6763号

原告:牛改先,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陈爱民,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爱民于2014年7月24日向原告牛改先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今借到条一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2014年7月24日被告陈爱民向原告牛改先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改先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爱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赵广庆
书记员李柯瑶

审判员赵广庆
书记员李柯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