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崇业与萧伟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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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513民初1606号

原告:赵崇业,男,199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1X。
被告:萧伟丹,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58。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萧伟丹向原告赵崇业借款1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萧伟丹负有返还借款的义务。现原告赵崇业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萧伟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萧伟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崇业借款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萧伟丹负担。原告赵崇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2.5元,予以退回。被告萧伟丹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12.5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马金潮
书记员周浩槟

审判员马金潮
书记员周浩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