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景华、王全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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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5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景华,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清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全祥,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青伶,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玲,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宾,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丽丽,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树林,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11日,潘玲(出借人、甲方)与张景华(借款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乙方为获得更多投资收益,以借款方式向甲方取得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并自负证券投资风险;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偿借款总资金2000万元,有效期为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11月10日,借款利率为12%,付息总金额240万元,利息按月支付,以甲方资金到账日计息,支付首月利息20万元,利息支付至潘玲的银行卡;为保证甲方借款资金安全,乙方同意将总现金400万元保证金划入甲方在国海证券营业部开立的指定账户;乙方提前三天通知甲方资金需求,甲方应及时将借款资金转入指定证券账户,乙方确认甲方将2000万元转入证券账户后,将400万元保证金转入同一账户,随后账户开始由乙方运作,乙方无权私自修改交易密码,如需修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借款期间,甲方有权了解乙方所操作的指定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当前一日收盘后账户总资产小于2200万元(预警线),乙方需在次日上午9:30前追加保证金,保证账户资金在2200万元以上;当账户市值在2100万元(止损位)以上运行时,甲方无权干涉乙方的证券买卖;借款期间,乙方必须保证在指定账户上总资产不得低于止损位,若出现总资产低于止损位的情况,乙方必须于次日上午9:30前补足资金至止损位以上,并达到预警线的要求,否则乙方无权再进行操作,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监管方)对该账户进行平仓,甲方可按当时市价卖出股票,卖出金额以收回甲方本金和全部利息为限;借款合同到期时,如乙方未按时还清本金,则甲方可单方抛出乙方的股票,收回本金和利息,剩余资金在三个工作日内还给乙方;若卖出股票时,该账户总资金不足以还清甲方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应于一周内向甲方还清借款及利息余款;甲方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手续于平仓日或到期日的次日上午11:00以前办理;如证券账户因盈利使资产总额超过103%即超过2472万元(含保证金)以上,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账户内资金转出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但须确保证券账户剩余资产不得低于2472万元;协议结束后账户内超出甲方本金及利息以外部分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必须在协议到期3个交易日内把乙方应得部分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逾期按万分之五每日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乙方逾期还款,除应向甲方归还本金及利息外,还应每天按借款金额的0.1%支付逾期违约费;本合同到期后如续借,双方再行协商签订借款合同。
2017年12月16日,潘玲(出借人、甲方)与张景华(借款人、乙方)签订《借款续借协议书》约定:乙方为获得更多投资收益,以延长借款方式继续向甲方借用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并自愿承担协议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自负证券投资风险;甲方向乙方有偿借款总资金5200万元,已分期注入甲方在国海证券广州华就路营业部开立的指定账户(户名:潘玲,资金账户:62×××09),借款时间和金额分别为:2016年11月11日2000万元,2017年2月14日1000万元,2017年3月8日1000万元,2017年4月6日600万元,2017年5月15日200万元,2017年7月31日500万元,2017年9月30日-100万元,合计52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每月支付利息52万元,借款期限延至2018年2月10日;为保证甲方借款资金安全,乙方同意在2018年1月2日前将证券账户保证金追加至股票市值总金额的20%,账户不足金额由乙方在发生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汇入甲方银行卡,并由甲方转入国海证券账户,在乙方保证金未足额到账时,甲方可随时中止乙方对账户的使用权并要求对股票账户时行减仓操作,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在保证金充足情况下可以使用账户内资金购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乙方可自主买卖上市证券,但须遵守约定;乙方无权私自修改交易密码,如需修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借款期间,甲方有权了解乙方所操作的指定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当前一日收盘后账户总资产小于5720万元,乙方需在次日上午9:30前追加保证金,保证账户金额在5720万元以上;当账户市值在5620万元以上运行时,甲方无权干涉乙方的证券买卖;借款期间,乙方必须保证在指定账户上总资产不得低于止损位,若出现总资产低于止损位的情况,乙方必须先行停止买入股票交易,并于次日上午9:30前补足资金至止损位以上,并达到预警线的要求,或者降低仓位,确保保证金金额与股票市值比例不低于10%,否则乙方无权再进行操作,待乙方补齐保证金到借款金额的10%以上方可再次进入操作,如三日不补齐,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监管方)对该账户进行平仓,甲方可按当时市价卖出股票,卖出金额以收回甲方本金和全部利息为限;如证券账户因盈利使资产总额超过105%即超过6825万元(含保证金)以上,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账户内资金转出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但须确保证券账户剩余资产不得低于6825万元(含保证金);借款协议到期时,如乙方未按时还清本金,则甲方可单方抛出乙方的股票,收回本金和利息,剩余资金在三个工作日内还给乙方;若卖出股票时,该账户总资金不足以还清甲方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应于一周内向甲方还清借款及利息余款;甲方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手续于平仓日或到期日的次日上午11:00以前办理;协议结束后账户内超出甲方本金及利息以外部分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必须在协议到期三个交易日内把乙方应得部分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逾期按万分之五每日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乙方逾期还款,除应向甲方归还本金及利息外,还应每天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本合同到期后如续借,双方再行协商签订借款合同。
2018年3月26日,潘玲(出借人、甲方)与张景华(借款人、乙方)、王全祥(担保人、丙方)签订编号20180325《借款续借协议书》约定:乙方为获得更多投资收益,以延长借款方式继续向甲方借用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并自愿承担协议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自负证券投资风险;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向乙方有偿借款总资金5200万元,已按乙方要求分期注入甲方在国海证券广州华就路营业部开立的指定账户(户名:潘玲,资金账户:62×××09,以及在银河证券广州天河北营业部开立的指定账户(户名:郑华勤,资金账号:33×××66),甲方已履行出借义务;同时乙方从甲方处已于2016年11月11日接管国海证券账户,2017年6月22日接管银河证券账户,自接管日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该证券账户所有买卖操作行为均由乙方实施;借款月利率为1.1%,每月11日支付利息57.2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11日延至2018年7月25日;鉴于乙方使用的证券账户自2018年1月2日已发生保证金不足,甲方催补多次未果,2018年1月29日因股价持续下跌,账户市值已低于甲方本金,截止至2018年3月23日收市,证券账户市值加现金仅余约4100万元;为保证甲方借款资金安全,乙方同意在2018年3月31日前将证券账户保证金追加至股票市值总金额的20%,或者由乙方在上述日期前提供担保质押物给甲方[1.丙方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区××(××)G10栋E单元E202房房屋一套;2.李树林持有的深圳市诺贝儿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7.03%股权],以办理完毕抵押和质押登记为准;否则甲方可随时中止乙方对证券账户的使用权并要求对股票账户进行减仓操作;乙方在保证金充足情况下可以使用账户内资金购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乙方可自主买卖上市证券,但须遵守约定;乙方无权私自修改交易密码,如需修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借款期间,甲方有权了解乙方所操作的指定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当前一日收盘后账户总资产小于5720万元(预警线),乙方需在次日上午9:30前追加保证金,保证账户金额在5720万元以上;当账户市值在5620万元(止损位)以上运行时,甲方无权干涉乙方的证券买卖;借款期间,乙方必须保证在指定账户上总资产不得低于止损位,若出现总资产低于止损位的情况,乙方必须先行停止买入股票交易,并于次日上午9:30前补足资金至止损位以上,并达到预警线的要求,或者降低仓位,确保保证金金额与股票市值比例不低于10%,否则乙方无权再进行操作,待乙方补齐保证金到借款金额的10%以上方可再次进入操作;如证券账户总资产连续三日低于3800万元或单日低于3700万元时,甲方(或甲方指定监管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对该账户进行平仓,甲方可按当时市价卖出股票,卖出金额以收回甲方本金和全部利息为限;如证券账户因盈利使资产总额超过105%即超过6825万元(含保证金)以上,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账户内超出部分资金转出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但须确保证券账户剩余资产不得低于6825万元(含保证金);借款协议到期时,如乙方未按时卖出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则甲方可单方面抛出乙方的股票,收回本金和利息,剩余资金在三个工作日内还给乙方;若卖出股票时,该账户总资金不足以还清甲方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应于一周内向甲方还清借款及利息余款;甲方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手续于平仓日或到期日的次日上午11:00以前办理;协议结束后账户内超出甲方本金及利息以外部分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必须在协议到期三个交易日内把乙方应得部分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逾期按万分之五每日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当账户总资产在5200万元以上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偿还本金及利息;丙方对本协议项下乙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协议项下本金、利息、违约金、罚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本协议项下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乙方逾期还款或支付利息,除应向甲方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外,还应每天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2018年3月26日,潘玲(抵押权人、甲方)与王全祥(抵押人、乙方)签订《房产抵押合同》约定:债务人张景华与甲方于2018年3月26日签订编号20180325《借款续借协议书》,乙方自愿以位于深圳市××(××)G10栋E单元E202房[不动产证明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证明第0123375号]房产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向甲方作抵押担保,该房屋除工商银行现有抵押债权390万元外,无任何其它抵押或租约;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罚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期间,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由甲方负责保管;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又未与甲方达成延期协议的,则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产,清偿债务,处理抵押房产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承担处理费用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后有剩余的,甲方应退还给乙方;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5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上述房产未就该担保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查询表载明该房产的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光明支行,担保主债权数额为390万元,抵押登记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
2018年3月26日,潘玲(质权人、甲方)与李树林(出质人、乙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债务人张景华与甲方于2018年3月26日签订编号20180325《借款续借协议书》,乙方自愿以持有的深圳市诺贝儿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7.03%的股权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向甲方出质,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罚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5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上述股权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股权登记,质权人为潘玲。
2018年7月30日,潘玲(出借人、甲方)与张景华(借款人、乙方)、王全祥(担保人、丙方)签订编号20180730《借款协议书》约定:各方确认,甲方于2016年11月11日起向乙方分期有偿借款总资金5200万元,已按乙方要求分期注入相关指定账户,甲方已履行全部出借义务;各方确认,截止至2018年7月30日,乙方尚欠2018年7月利息57.2万元,该款项由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支付;本协议生效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满后乙方一次性向甲方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丙方对本协议项下乙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协议项下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本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乙方提供担保质押物给甲方:1.丙方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新区坂田雅园路万科第五园(三期)G10栋E单元E202房;2.李树林所持有的深圳市诺贝儿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7.03%的股权(注:该股权目前已质押给甲方,乙方承诺协调李树林在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重新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甲方予以配合);乙方逾期支付本协议项下任何款项,除应向甲方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外,还应每天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本协议附件《账户借用及资金使用协议书》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8年7月30日,潘玲(出借人、甲方)与张景华(借款人、乙方)、王全祥(担保人、丙方)签订编号20180730-1《账户借用及资金使用协议书》约定:鉴于甲方向乙方有偿借款总资金5200万元,现就上述借款的使用,各方达成协议如下:乙方借用甲方以下账户作为其向甲方借款的收款账户:甲方在国海证券广州华就路营业部开立的指定账户(户名:潘玲,资金账户:62×××09)以及在银河证券广州天河北营业部开立的指定账户(户名:郑华勤,资金账号:33×××66)各方确认甲方已履行全部出借义务,乙方已收到全部借款,同时乙方已于2016年11月11日接管国海证券账户,2017年6月22日接管银河证券账户,自接管日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该证券账户所有买卖操作行为均由乙方实施,甲方不参与股票的操作;为保证甲方借款资金安全,乙方同意在收到借款后存入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借款保证金;鉴于乙方使用的证券账户自2018年1月2日已发生借款保证金不足,甲方催补多次未果,并于2018年1月29日开始账户总资产低于甲方借出款项总额的情况,直接损害了甲方利益,以2018年7月29日计算借用账户市值加现金,仅余4032.4882万元左右,形成欠款1167.5118万元,该欠款随乙方借用资金买入的股票价格变动而变动;借用账户股票盈亏与甲方无关,但为了保证甲方借款资金安全,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确保借用账户当月增长值和月底账户总额均不低于下表(表格内容:2018年7月31日,月增长值100万元,月底账户总额4100万元,月度止损额3900万元;2018年8月31日,月增长值100万元,月底账户总额4200万元,月度止损额4000万元;2018年9月28日,月增长值100万元,月底账户总额4300万元,月度止损额4100万元;2018年10月31日,月增长值300万元,月底账户总额4600万元,月度止损额4350万元;2018年11月30日,月增长值300万元,月底账户总额4900万元,月度止损额4600万元;2018年12月28日,月增长值300万元,月底账户总额5200万元,月度止损额5200万元;2019年1月10日,月底账户总额5200万元,月度止损额5200万元)约定的金额,如出现不足的,差额部分由乙方在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后3日内补齐;当账户总额在当月低于上月底账户总额时,乙方应自觉减仓,当连续两天账户总额低于月底止损额时,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清仓;乙方在保证金充足情况下可以使用借用账户内资金购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乙方可自主买卖上市证券,但须遵守约定,否则甲方为确保借款资金安全,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无权私自修改交易密码,如需修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借款期间,为确保甲方借款资金安全,甲方有权了解乙方所操作的指定账户资金变化情况,乙方必须保证在借用账户上总资产不得低于上月底账户总额;若当前一日收盘后账户总资产低于上月底账户总额时(预警线),乙方必须先行停止买入股票交易并进行减仓操作,确保保证金金额与股票市值比例不低于10%,同时乙方应在当月底追加保证金,保证账户金额在当月底账户总额以上,否则乙方无权再进行操作,如乙方逾期三天未补齐保证金及支付利息时,甲方(或甲方指定监管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对该账户进行平仓,甲方可按当时市价卖出股票,卖出金额以收回甲方本金和全部利息为限,如卖出金额不足以偿还甲方全部本金及利息的,乙方仍应在一周内向甲方偿还不足部分;借款期间,为确保甲方借款资金安全,当借用账户出现账户总资产连续两日低于本月度止损额的情况,乙方必须先行停止买入股票交易并进行清仓操作,直至提供甲方认可的对等价值的抵押物或追加保证金至不低于上月底账户总额,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对该账户进行平仓,甲方可按当时市价卖出股票,卖出金额以收回甲方全部本金和利息为限,如卖出金额不足以偿还甲方全部本金及利息的,乙方仍应在一周内向甲方偿还不足部分;如借用账户因盈利使资产总额超过105%即超过6825万元(含保证金)以上,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账户内超出部分资金转出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但须确保借款账户剩余资产不得低于6825万元(含保证金);借款协议到期时,如乙方未按时卖出证券账户中的股票,甲方可单方面抛出乙方的股票,收回本金和利息,剩余资金在三个工作日内还给乙方;若卖出股票时,该账户总资金不足以还清甲方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应于一周内向甲方还清借款及利息余款;甲方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手续于平仓日或到期日的次日上午11:00以前办理;协议结束后账户内超出甲方本金及利息以外部分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必须在协议到期三个交易日内把乙方应得部分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逾期按万分之五每日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丙方对本协议项下乙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协议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罚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本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本协议是各方于2018年7月3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与《借款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8年7月30日,潘玲(抵押权人、甲方)与王全祥(抵押人、乙方)签订编号20180730-3《房产抵押合同》约定:债务人张景华与甲方于2018年7月30日签订编号20180730《借款协议书》,乙方自愿以位于深圳市××(××)G10栋E单元E202房[不动产证明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证明第0123375号]房产为债务人张景华履行主合同向甲方作抵押担保,该房屋除工商银行现有抵押债权390万元外,无任何其它抵押或租约;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罚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期间,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由甲方负责保管;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又未与甲方达成延期协议的,则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产,清偿债务,处理抵押房产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承担处理费用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后有剩余的,甲方应退还给乙方;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5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该房产未就该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2018年7月30日,潘玲作为质权人(甲方)还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80730-2《股权质押合同》,该合同出质人、乙方栏载明“李树林”,合同内容为:债务人张景华与甲方于2018年7月30日签订编号20180730《借款协议书》,乙方自愿以持有的深圳市诺贝儿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7.03%的股权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向甲方出质,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罚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7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该质押合同的乙方落款处签有“王全祥”名字,李树林未在质押合同上签名。王全祥在庭审中表示质押合同约定的股权与本人无关,并解释质押合同上签有本人名字,估计是当天签其他合同的时候没留意,一并签了名。
2018年10月26日,潘玲(出借人、甲方)与张景华(借款人、乙方)、王全祥(担保人、丙方)签订《确认书》约定:甲、乙、丙三方于2018年7月30日共同签订《借款协议书》及《账户借用及资金使用协议书》各一份,现各方依据上述协议及事实一致确认如下:一、截止至2018年10月26日,乙方借用甲方以下账户:1.在国海证券广州华就路营业部开立的指定账户(户名:潘玲,资金账号:62×××09);2.在银河证券广州天河北营业部开立的指定账户(户名:郑华勤,资金账号:33×××66),形成欠款本金(借款本金5200万元减去两个账户余额3200万元)共计2000万元;二、截止至2018年10月26日,乙方尚欠2018年8、9、10月部分利息未支付,计156.6万元;三、截止至2018年10月26日,乙方共欠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156.6万元;四、乙方承诺2018年10月31日前偿还60万元给甲方,在本确认书签订后一个月内,如借用账户余额低于3300万元,乙方应在3日内将借用账户内的股票全部清仓;五、乙方欠款的偿还时间,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丙方对本确认书项下乙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确认书》签订后,潘玲于2018年11月21日收到299万元、2018年11月22日收到500万元、2018年11月23日收到537万元、2018年11月26日收到1388.8万元,合计2724.8万元。潘玲表示前述款项中,2600万元属于张景华偿还的借款本金,124.8万元属于利息。
2018年11月28日,潘玲(质权人、甲方)与张景华(出质人、乙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债务人张景华与甲方于2018年7月30日签订编号20180730《借款协议书》,乙方自愿以持有的广东景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8%的股权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向甲方出质,被担保债权为借款本金325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9年5月28日,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罚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7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双方未就该股权担保办理质押登记。
2018年12月16日,潘玲(出借人、甲方)与张景华(借款人、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鉴于双方于2018年7月30日共同签订《借款协议书》及《账户借用及资金使用协议书》各一份,现双方就该笔借款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乙方确认借甲方本金5200万元,截止至2018年11月30日乙方共归还甲方借款本金2600万元,尚欠2600万元待归还;乙方按以下方式偿还:2019年1月10日前最低还款本金额为700万元,2019年3月30日前最低还款本金额为30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最低还款本金额为800万元,2019年9月30日前最低还款本金额为800万元;从2019年1月起,乙方按月利率1.1%向甲方支付利息,每月11日按欠款金额计算利息支付给甲方;乙方出现未能按协议约定还款、连续两月未按协议要求付息等情形之一的,视为全部欠款还款期限届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每天按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为主张债权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由于张景华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潘玲,潘玲诉至一审法院。潘玲确认张景华已还清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潘玲表示张景华从2019年1月1日起欠付利息,张景华于2019年4月12日向潘玲支付的50万元可以在诉请中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的应付利息中扣减。潘玲委托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约定前期律师代理费为20万元,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具的律师费发票显示潘玲支付律师费10万元。
郑华勤于2019年4月17日出具证明,表示本人自2017年6月22日将本人在银河证券广州天河北营业部开立的账户(户名:郑华勤,资金账号:33×××66)借于张景华,作为张景华证券投资操作账户,自张景华借用接管之日起,证券账户所有买卖操作行为均由张景华实施,本人不参与股票的操作,借用账户股票盈亏与本人无关。郑华勤于2019年12月17日出具证明,表示本人同意潘玲的诉讼请求,本人对于股票账户的资产不行使处分权,股票账户上的资金是潘玲借给张景华的资金,完全属于张景华控制,2019年12月13日开庭当日,张景华仍然控制账户进行证券买入和卖出,若处置股票账户上的资产归还借款,本人同意处置的款项全部归还潘玲。
孙朝阳于2019年12月9日出具证明,表示本人将在申万宏源证券

王全祥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王全祥就本案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潘玲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仅凭一份真实性、合法性都未经确认的录音,就否定王全祥在本案中担保人的身份,并认定王全祥是以“债务加入”的形式成为共同债务人,因此判令其承担全额连带清偿的责任,违反事实以及法律规定,理由如下:(一)录音发生前,已有多份协议书面明确约定王全祥为担保人。王全祥签订相关协议后,每一份协议都是明确约定其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而并非共同债务人。(二)录音中王全祥的一切表述皆符合其担保人的合同地位,而不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一审判决对于录音内容的定性认定错误。1.在本案中,王全祥以担保人的身份,与潘玲磋商还款事宜合情合理,亦符合当时的客观事实。2.债务加入,成为共同债务人这一行为,应当是明示作出的,录音中王全祥没有任何自己是共同债务人的表述,也没有“债务加入”作为共同债务人的意思表示。3.潘玲自认在录音后,又签订了《确认书》,该《确认书》也仍然约定了王全祥仅是连带责任保证人,而非还款人。该《确认书》无论在发生时间还是证据证明力上,均优先于录音,《确认书》签订后也无任何变更王全祥合同地位的约定,一审法院仅以先于《确认书》产生的零散录音片段就认定王全祥的共同债务人身份,明显违反事实与法律。二、王全祥、李树林在签订相关担保协议时,涉案的场外配资行为已经完成,且王全祥、李树林签订相关担保协议时不存在过错及恶意,依法不承担责任。如前所述,王全祥、李树林是在2018年3月才对该场外配资合同进行担保,而涉案场外配资合同早已经履行并将款项交付完毕,该担保行为不仅没有改变合同的实质条款及双方合意、更没有影响潘玲行使权利以保障其资金安全。本案中,亦没有任何实质证据能够证明王全祥、李树林存在担保人的恶意及过错,不存在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者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情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依法判决王全祥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三、一审法院对于欠款本金数额的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显属判决不公。一审判决中,已经认定涉案相关多份协议是场外配资协议,应属无效合同,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存在,那么就应该让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如同没有订立合同时的状态下的情形。而就本案而言,配资合同无效后的应当恢复的原状为:1.张景华向潘玲返还其尚欠的借款本金;2.潘玲向张景华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借款保证金等款项。但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于本合同的利息、投资收益等不存在争议为由,对张景华已经支付的保证金、利息等款项都不予调处。粗暴、直接地仅以《确认书》上所记载的2600万作为本案需返还的本金,而不去处理张景华关于本案曾支付的利息、保证金等问题。不仅不符合合同无效,应当双方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原则;还无端增加了王全祥作为担保人的风险与负担。综上所述,王全祥作为涉本案协议的担保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签订相关协议。因此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其担保责任也应当依法消除,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针对张景华、王全祥的上诉,潘玲辩称:一、王全祥、张景华实际是利益共同体,更甚者王全祥是真正的幕后操作者,张景华仅是傀儡合同主体,二人合谋试图让实际操控者王全祥仅承担“担保人”责任。二、潘玲仍然认为涉案合同与场外配资合同有本质上的区别,不能仅靠形式上约定的“出借账户”“约定平仓权”来定性,需结合涉案合同的实际履约情况、利益分配、风险承担来认定本案实际存在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三、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无效,潘玲亦无任何过错,依法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合同无效及股票投资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均应当由张景华、王全祥和李树林承担。四、合同无效不影响独立存在的各方达成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还款协议书》的效力,该协议书约定了偿还2600万元本金的还款时间及逾期还款支付违约金的内容,该约定有效,且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另外一审期间张景华并未对欠款2600万元提出任何异议,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反驳,其对尚欠本金及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义务是认可的。五、倘若张景华、王全祥认为因潘玲过错使得股票亏损要求分担损失,构成独立的诉,应当举证证明潘玲的过错并反诉或者另行提起赔偿诉讼,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法院应当驳回其上诉请求。综上所述,张景华、王全祥完全是利益共同体,法院对责任主体和合同的定性应结合交易背景、实际履约情况来认定,不能仅看合同表面的签字人,以防止实际操控者逃脱法律的制裁;涉案合同交易中潘玲并无过错,产生的损失和潘玲无关,潘玲要求返还本金合法合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景华、王全祥的请求,维护潘玲的合法权益。
针对张景华的上诉,王全祥述称:没有意见。
针对王全祥的上诉,张景华述称:没有意见。
潘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张景华立即向潘玲偿还借款本金2600万元、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2600万元按月利率1.1%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为114.40万元)、违约金(自2019年1月11日起以欠款本金26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为143万元);2.王全祥对张景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潘玲对王全祥提供抵押的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新区坂田雅园路万科第五园(三期)G10栋E单元E202房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3.确认潘玲对李树林持有的深圳市诺贝儿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7.03%的股权及张景华持有的广东景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8%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对处置上述股权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张景华、王全祥、李树林承担律师费10万元;5.张景华、王全祥、李树林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

二审中,张景华提交银行转账记录,拟证明张景华已向潘玲转账1389.8万元,加上潘玲已自行从账户中扣回的2724.8万元,实际欠款本金并非为2600万元。潘玲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其与偿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无关,张景华转入的1389.8万元中有1329万元是保证金,其他的是利息,保证金已被其全部亏损,操作股票的结果与潘玲的出借资金无关。潘玲于2018年11月21日到26日经张景华的要求转出的2724.8万元,偿还了本金2600万元,利息124.8万元。在2018年12月16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了这一事实。王全祥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没有意见。

审判长李杰
审判员王泳涌
审判员汪婷
书记员曾正
邝俊能

审判长李杰
审判员王泳涌
审判员汪婷
书记员曾正
邝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