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其志与张长江、关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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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1282民初2512号

原告:冯其志,男,1952年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开原市,现住开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君(原告女儿),女,1980年9月14日生,锡伯族,户籍地开原市北市,现住开原市。
被告:张长江,男,1969年12月22日生,农民,住开原市。
被告:关金玲,女,46岁,农民,住开原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长江、关金玲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系同村村民。2018年4月14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据1张,约定利率为月息1分5厘,借款期限一年;2018年5月13日二被告又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据1张,同样约定利率为月利1分5厘,借款期限一年;2018年6月8日二被告又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据1张,同样约定利率为月息1分5厘,借款期限一年;2019年2月9日二被告又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据1张,约定利率为一年3000元,借款期限一年;上述四笔借款共计8万元,二被告于2019年2月9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时当即支付了一年的利息3000元,并于2020年8月支付了2000元的利息,其余本息一直未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长江、关金玲向原告借款后应如约偿本付息,逾期应承担继续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法律责任。二被告于2019年2月9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时,当即支付给了原告一年的利息3000元,系“砍头息”,应从原告出借给二被告的本金当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即该笔借款的本金应为17000元。上述4笔借款中除2019年的约定的利率为年息15%,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其余3笔均约定利率为月利1分5厘,也就是年息18%,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围,本院依法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即年利率15.4%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长江、关金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返还原告冯其志借款本金77000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8年的三笔借款支付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并且已经支付了2000元;2019年的支付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张长江、关金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纪广宇
人民陪审员刘晨曦
人民陪审员马泰丰
书记员鄂美琪

审判长纪广宇
人民陪审员刘晨曦
人民陪审员马泰丰
书记员鄂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