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跃进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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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702民初8189号

原告:林跃进,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王辉,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6日、2018年8月25日,被告王辉分别向原告林跃进借款50000元、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借条均载明利率为月2%,利息于每月底前支付,2018年9月24日之前归还本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是高贷款利息四倍自借款之日起算。王辉在借条上注明收到现金。但借款本息王辉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王辉向林跃进借款的事实清楚,其未按约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林跃进主张的借款不违反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辉拒不到庭应诉的行为,既是对国家法制的藐视,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理应由其自负。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跃进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42735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9月16日,此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7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项璐
代书记员郑小怡

审判员项璐
代书记员郑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