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士旺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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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803民初450号

原告:郭士旺,男,出生,汉族,市民,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王建军,男,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市道虎沟。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原告已将借款交付给被告,且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故原、被告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成立、有效。被告现尚欠原告借款10000.00元,被告应予支付给原告。被告王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当庭所享有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000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士旺借款本金1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王建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晓冲
人民陪审员王恩普
人民陪审员杨建利
书记员王浩宇

审判长陈晓冲
人民陪审员王恩普
人民陪审员杨建利
书记员王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