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萍与温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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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802民初7237号

原告:李桂萍,女,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站镇田家炳中学,公民身份号码:440************420。
被告:温建新,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33。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18年10月30日,被告温建新向原告李桂萍借款50000元。无证据显示被告有还款。
上述事实有借款借条、取款记录、身份证、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定履行清偿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0000元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无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故利息应从起诉的2020年7月6日起,应按所欠金额的年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建新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桂萍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6日起,按所欠借款本金的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温建新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茂杰
书记员何美君

审判员蒋茂杰
书记员何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