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金水与李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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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206民初3302号

原告:顾金水,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北仑区新碶街道镇安新村D06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206198607113418。
被告:李耀,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
仑区新碶街道华山新村20幢306室,公民身份号码:
330203196512090630。

被告李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顾金水借
款10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
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
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
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李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
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
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
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聂宗莲
法官助理李小玲
代书记员章婉静

审判员聂宗莲
法官助理李小玲
代书记员章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