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桂香与朱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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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182民初2620号

原告:赵桂香,女,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朱章贵,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1年,被告朱章贵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赵桂香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月利息1分。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要求月利息变更为1.5分,被告于2014年3月30日重新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约定用期一年。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拖欠不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章贵向原告赵桂香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事实清楚,应当予以清偿。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未超出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付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章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对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章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桂香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本院开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明光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朱章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艳
人民陪审员杨荣新
人民陪审员惠兆永
书记员王伟男

审判长杨艳
人民陪审员杨荣新
人民陪审员惠兆永
书记员王伟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