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银法与张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481字数 662阅读模式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10民初8531号

原告:俞银法,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张建强,男,1972年1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日,被告张建强向原告俞银法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俞银法借款62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俞银法、被告张建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建强未返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俞银法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建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建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俞银法借款6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张建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李丽
书记员汤靓靓

审判员李丽
书记员汤靓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