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梦杰与孙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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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282民初5314号

原告:毛梦杰,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青伟,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苏锋,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毛梦杰与被告孙苏锋曾系同事、朋友关系。自2019年3月起至2020年1月,被告以家里资金周转、买房、看病、小孩读书、贷款等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共向被告交付借款322680元,被告在此期间陆续归还了53700元,尚有268980未归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

被告孙苏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毛梦杰借款26898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26898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5元,减半收取266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70元,均由被告孙苏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钟志平
代书记员黄晓玲

审判员钟志平
代书记员黄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