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欢平与张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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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102民初4795号

原告:贾欢平,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樟龙,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斌,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于2008年3月向原告借款3万元。2012年9月30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款30000元借条一份。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归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贾欢平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9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文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俊伶
代书记员莫一帆

审判员蒋俊伶
代书记员莫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