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09民初12142号
原告谭士贤,男,194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韩振南,杭州市萧山区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韩凤鸣,杭州市萧山区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未到庭)。
被告郁建祥,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予以返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郁建祥返还谭士贤借款13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郁建祥负担。该63元案件受理费,谭士贤已向本院预交,谭士贤同意由郁建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员傅成祥
书记员沈雨绮
审判员傅成祥
书记员沈雨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