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与周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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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602民初584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住所
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608号。
负责人:赵伟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刚,男,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剑琦,男,该行员工。
被告:周颖,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
兴市越城区合成景园西区2幢301室。公民身份号码:
430703198506251549。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与被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1月2日,被告申请中国农业
银行金穗贷记卡乐分卡。该卡的领用合约规定,透支金额从
银行记账日起计息。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
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
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未按期偿还全部还
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未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
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2018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
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分期本金金额为233000元,
分期手续费费率为16%,金额为37280元。分期手续费的偿
还方式为分期偿还。分期期数为60期。本合同项下持卡人
使用信用卡卡号为6228********偿还分期资金等。每
期应还分期本金及每期应付分期手续费计入信用卡当期账
单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在信用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全
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全部应还款额,当期应还分期本金可
享受免息待遇。否则,银行有权按金穗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
约的相关条款对当期应还分期本金收取利息、复利等相关费
用。分期手续费不收取利息。持卡人如连续逾期两期(含)
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分期
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额度,要求持卡人立即偿还透支未还
3的全部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未能
按约还款,截至2020年7月1日,原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143416.81元,利息1386.8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67.17
元、手续费3706.87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双方主
体适格,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
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周颖发放贷款,但被告未能按
约还款,其行为已违反合同义务,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周颖提
前归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
手续费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参照民
间借贷有关规定,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最高不
得超过年利率24%。被告周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
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
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借款本金
143416.81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7月1日利息1386.86元、
逾期还款违约金1467.17元、手续费3706.87元,自2020
年7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按中
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
(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的收取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
424%);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340元,
合计2990元,由被告周颖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
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
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珠艳
书记员徐薇

审判员赵珠艳
书记员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