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抚支行与蒋秀林、赵金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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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4民初18号

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抚支行,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永宁街**。
负责人:张庆党,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荀,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菲,该支行员工。
被告:蒋秀林,男。
被告:赵金宝。
被告:蒋成龙。
被告:黄亚花。
被告:抚顺市北海建材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鲍家村。
经营者:蒋成龙。
被告:抚顺市秀林北海宫宾馆餐饮洗浴中心,经营场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长春街天河家园**楼**门市。
经营者:蒋秀林。
被告:抚顺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县上马乡温道村。
法定代表人:蒋秀林,该公司总经理。
七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立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0日,原告新抚支行与被告蒋秀林签订了编号为抚银新支2017年展借字第2693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2700万元。借款用途偿还贷款。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10日。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期限基准利率的1.9倍,按月息6.8875‰计算,按月结算。贷款利息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以占用天数,(一年等于365天),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担保方式采用抵押方式的担保,具体约定由本合同中相应担保条款确定。合同保证条款第十七条约定: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第十八条约定: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十九条约定: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抵押条款第二十四条1款约定:抵押人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抵押物的详细情况记载于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抵押人保证抵押物无权利瑕疵。第二十五条1款约定: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执行费、律师服务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合同其他条款第四十八条2款违约责任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清偿的贷款即为逾期贷款,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蒋秀林在该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处签字,赵金宝在借款人配偶、抵押人财产共有人、抵押人处签字,蒋成龙在抵押人处签字,秀林房地产公司在抵押人处加盖公章。
2017年5月10日,新抚支行分别与秀林房地产公司、北海经销处、秀林北海宫中心、蒋成龙、黄亚花签订抚银新支2017年展借字第2693号保001号、002号、003号、005号《保证合同》。上述《保证合同》第一条1.1约定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2700万元整。第二条保证责任2.1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2.2保证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2.3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四、保证人的义务4.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债权人垫付款项或相应利息时,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保证人同意:主合同债权同时受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仍应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抚银新支2017年展借字第2693号保005号《保证合同》中,蒋成龙在保证人处签字,黄亚花在共有人声明条款处签字,其同意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基于该保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同日,蒋成龙、黄亚花签署《连带责任保证书》,同意以本人所有财产及权益为抚银新支2017年展借字第2693号《个人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5月19日,双方当事人在抚顺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辽(2017)抚顺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42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2017年5月26日,新抚支行发放2700万元贷款至合同约定的蒋秀林账户。
2018年5月3日,新抚支行与蒋秀林签订抚银新支2017年展借字第2693号展02号《展期合同》,约定本合同是对上述《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补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贷款人、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仍按原合同和原担保合同的约定执行。第二条约定:展期后到期日2019年4月23日。第三条约定:自原债务到期日次日起,适用展期利率,利率为6.8875‰;展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准,利率调整方式仍按原合同执行。第四条约定:担保人继续为借款人的展期债务提供担保。蒋秀林在借款人处签字,秀林房地产公司、蒋秀林、赵金宝、蒋成龙、黄亚花、北海经销处、秀林北海宫中心在担保人处签字、加盖公章。
2018年5月4日,双方当事人在抚顺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辽(2018)抚顺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54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抵押房屋坐落于东洲区浑河南路东段2-5号楼1单元1103号等。不动产单元号210403、20011、GB00743、F00040090等93个。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27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17年5月10日起2019年4月23日止。房屋抵押面积10897.24㎡。
2018年8月2日,蒋秀林归还本金126万元。同日,办理了辽(2018)抚顺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99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义务人赵金宝、蒋秀林、秀林房地产公司、蒋成龙,抵押房屋坐落于东洲区浑河南路东段2-5号楼1号商铺等92户。不动产单元号210411、20010、GB00085、F00020004等共92个。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27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17年5月10日起2019年4月23日止。房屋抵押面积10537.28㎡。贷款到期后,蒋秀林未偿还贷款本金2574万元及利息。2019年7月30日,蒋秀林归还本金2000万元。
2019年7月26日,新抚支行与蒋秀林签订抚银新支2019年展贷A15号《个人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借款用途用于偿还贷款。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本合同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6.8875‰。借款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贷款或挪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照罚息利率并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罚息。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以合同5.4约定的结息方式,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100%,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上述罚息利率中较高者计收罚息及复利。5.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由秀林房地产公司、蒋秀林、赵金宝、蒋成龙提供抵押担保,并签署相应抵押合同。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按月付息,分次还本。按照以下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金额偿还贷款本金2020年1月;贰拾万元整;2020年7月;贰拾万元整……。第十五条借款人违约情形。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15.2未按期归还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本息;第十六条借款人违约责任。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违约事件及借贷双方其他约定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6.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16.6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复利。蒋秀林在借款人处签字,赵金宝在借款人配偶处签字。
2019年7月26日,新抚支行与蒋成龙、黄亚花、秀林房地产公司、秀林北海宫中心、北海经销处签订抚银新支2019年展贷A15号保01号《个人贷款保证合同》,第一条主合同及担保范围1.1本合同的主合同为蒋秀林与新抚支行签订的编号为抚银新支2019年展贷A15号《个人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的债权为本合同的主债权。1.2保证人担保范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的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及其它费用。1.3担保主债权本金额为2000万元整。第二条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2.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2.2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第三条保证责任的发生3.2保证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债权人放弃担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权利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权利的,保证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2019年7月26日,新抚支行与秀林房地产公司、蒋秀林、赵金宝、蒋成龙签订抚银新支2019年展贷A15号抵01号《个人贷款抵押合同》,第一条主合同及担保范围1.1本合同的主合同为蒋秀林与新抚支行签订的编号为抚银新支2019年展贷A15号《个人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的债权为本合同的主债权。1.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的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及其它费用。1.3担保主债权本金额为2000万元整。第二条抵押财产2.1抵押权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是房产。2019年7月29日,双方当事人在抚顺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辽(2019)抚顺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14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义务人为赵金宝、蒋秀林、秀林房地产公司、蒋成龙,抵押房屋坐落于东洲区。不动产单元号210411、200010、GB00085、F00020004等共91个。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20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19年7月26日起2022年7月22日止。房屋抵押面积10439.30㎡。2019年7月30日,新抚支行发放贷款2000万元至合同约定的蒋秀林账户。蒋秀林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新抚支行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庭审中,新抚支行称(2019)抚顺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14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为登记在后的顺位抵押,其记载的91处抵押房产均包含在(2018)抚顺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99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抵押房产中。
本院确认上述事实有新抚支行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展期合同》、《个人贷款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放款通知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还款凭证、还款明细、贷款余额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展期合同》、《个人贷款抵押合同》、《个人贷款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新抚支行依照约定向蒋秀林发放贷款,蒋秀林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抚银新支2017年展借字第2693号展02号《展期合同》到期后,蒋秀林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新抚支行主张蒋秀林偿还尚余贷款本金574万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抚银新支2019年展贷A15号《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未按期归还合同约定的贷款本息即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新抚支行作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现蒋秀林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归还贷款本息,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时,新抚支行关于贷款全部提前到期的通知已经到达被告,故新抚支行主张以本判决生效之日作为合同到期日并计付罚息、复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抚银新支2019年展贷A15号《个人借款合同》到期前,蒋秀林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被告对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不持异议,但其主张因疫情原因影响要求减免利息,被告在疫情发生前已经持续出现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形,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确认被告系因疫情导致无法偿还贷款,被告该抗辩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抚银新支2017年展借字第2693号《个人借款合同》、抚银新支2017年展借字第2693号展02号《展期合同》约定抵押条款,蒋秀林、赵金宝、蒋成龙、秀林房地产公司签字确认,并为上述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办理辽(2018)抚顺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99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蒋秀林、赵金宝、蒋成龙、秀林房地产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故新抚支行要求对蒋秀林、赵金宝、蒋成龙、秀林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新抚支行与秀林房地产公司、蒋秀林、赵金宝、蒋成龙签订抚银新支2019年展贷A15号抵01号《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并为上述《个人贷款抵押合同》中抵押物办理辽(2019)抚顺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14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因该抵押登记在辽(2018)抚顺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992号之后办理,新抚支行应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对辽(2019)抚顺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14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抵押房产在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新抚支行要求蒋成龙、黄亚花、北海经销处、秀林北海宫中心、秀林房地产公司对案涉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新抚支行与蒋成龙、黄亚花、北海经销处、秀林北海宫中心、秀林房地产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且蒋成龙、黄亚花、北海经销处、秀林北海宫中心、秀林房地产公司对保证责任均不持异议,新抚支行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蒋成龙、黄亚花、北海经销处、秀林北海宫中心、秀林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赵金宝应否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案涉贷款发生期间,蒋秀林、赵金宝系夫妻关系;赵金宝在新抚支行与蒋秀林签订的两份《个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配偶处签字,赵金宝亦用其名下的房屋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新抚支行要求赵金宝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秀林、赵金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抚支行借款本金5,740,000.00元,截止2019年11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911,431.09元,共计7,651,431.09元,及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抚银新支2017年展借字第2693号《个人借款合同》、抚银新支2017年展借字第2693号展02号《展期合同》约定的月息6.8875‰、逾期利率即月利率6.8875‰上浮50%计算罚息、复利);
二、被告蒋秀林、赵金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抚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0.00元,截止2019年11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526,388.29元,共计20,526,388.29元,及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抚银新支2019年展贷A15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6.8875‰、逾期利率即月利率6.8875‰上浮50%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三、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抚支行对辽(2018)抚顺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99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的抵押物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抚支行对辽(2019)抚顺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14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的抵押物,在登记在先的合法有效的抵押权人受偿后,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蒋成龙、黄亚花、抚顺市北海建材经销处、抚顺市秀林北海宫宾馆餐饮洗浴中心、抚顺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蒋成龙、黄亚花、抚顺市北海建材经销处、抚顺市秀林北海宫宾馆餐饮洗浴中心、抚顺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蒋秀林、赵金宝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68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蒋秀林、赵金宝、蒋成龙、黄亚花、抚顺市北海建材经销处、抚顺市秀林北海宫宾馆餐饮洗浴中心、抚顺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向军
审判员刘晓菲
审判员秦梦
法官助理姜霞
代书记员孙悦

审判长王向军
审判员刘晓菲
审判员秦梦
法官助理姜霞
代书记员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