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伟炼、江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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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5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伟炼,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卡方,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灏,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红梅,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镛,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韵诗,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黄鉴文,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经查,上诉人主张已于2018年7月10日向原审第三人偿还涉案借款19万元的事实,仅提供了原审第三人所出具内容为“黄鉴文代江红梅收到邓伟炼还款现金拾揪万元正”的收条,对此,被上诉人予以否认,认为其并未授权原审第三人代其收回借款。因此,上诉人应依据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产生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向被上诉人履行偿还义务。至于上诉人抗辩认为涉案借款19万元属于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夫妻共同债权的主张,应由上诉人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不属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范畴。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对涉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借贷关系及上诉人未能及时付清借款事实的认定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邓伟炼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彭湛
法官助理黄慧
书记员梁敏怡

审判员彭湛
法官助理黄慧
书记员梁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