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与徐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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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10民初12443号

原告:李春,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杭州市余杭区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跃强,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18日,徐跃强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徐跃强因生意需要向李春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借款日期: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8月13日归还,如逾期未还,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裁决,并承担总额50%违约金及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徐跃强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2020年8月19日,原告以徐跃强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徐跃强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产生的责任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跃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跃强返还原告李春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徐跃强支付原告李春违约金1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徐跃强支付原告李春律师代理费1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徐跃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元,由被告徐跃强负担。
原告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徐跃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国华
书记员董佳

审判员李国华
书记员董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