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利华与谢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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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1622民初2126号

原告:潘利华,女,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谢小东,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5年,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事后被告归还了借款2万元和一个价值5000元的空调,剩余45000元未归还。2017年,被告辞退原告超市管理工作,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资25600元,加上前期借款45000元,共计欠款706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20年5月4日,原告找到被告归还借款,被告由于无钱归还,遂向原告从新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潘利华柒万零陆佰元(70600.00)。借款人:谢小东,2020.5.4,身份证:5129281977××××××××”。2020年8月10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06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谢小东向原告潘利华借款属实,被告谢小东理应归还原告潘利华借款,故原告潘利华要求被告谢小东归还借款70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实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本案受理于2020年8月10日,且原、被告在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利息,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适用修订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主张的资金利息应从2020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小东归还原告潘利华借款70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计783元,由被告谢小东负担(原告潘利华已垫付,被告谢小东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海
书记员彭丽

审判员秦海
书记员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