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志骄与周大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743字数 760阅读模式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603民初1165号

原告:付志骄,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告:周大志,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阳市云溪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大志因梦里水乡业务需要,向原告付志骄借款100000元,并于2017年1月23日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付志骄梦里水乡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周大志,2017.1.23号”。事后,经原告付志骄多次催讨,被告周大志一直未还款,原告付志骄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周大志向原告付志骄出具100000元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付志骄已向被告周大志交付了借款,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周大志作为债务人,应对此笔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付志骄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对原告付志骄要求被告周大志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大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付志骄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付志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280元,由被告周大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光红
书记员吴颖

审判员杜光红
书记员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