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文君与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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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0322民初4838号

原告:殷文君,男,汉族,1978年4月18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屠金伟,贵州雷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兰,女,汉族,1995年12月9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人,住江津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9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11000元给被告,2020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载明“本人成兰,身份证号:5003811995××××××××因生意需要向殷文君借款15000元,口说无凭,特立此据为证,承诺于5月24日下午18点归还”。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11000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20年5月24日归还,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原告的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借款15000元,但原告所举的证据证明向被告微信转账11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兰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殷文君借款1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殷文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成兰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权利人应当在义务人履行期限界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张建华
书记员石金梅

审判员张建华
书记员石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