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本桃与杨伟宏、鲍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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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003民初4757号

原告:赵本桃,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杨伟宏,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
证号码××,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鲍立波,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杨伟宏、鲍立波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分别于2018年9月19日,2019年3月11日、4月18日、9月13日借款200000元、250000元、120000元、90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上述款项合计660000元。被告杨伟宏于2018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以确认借款事实。后被告杨伟宏于2019年2月26日归还了4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两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的人口信息、结婚登记申请书、借条、借款借据、银行分户明细对账单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应为有效,均应按约履行。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涉案2019年3月11日、4月18日、9月13日的借条及借款借据虽仅有被告鲍立波作为借款人,但被告杨伟宏对上述债务均予以认可,应当认定上述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对于2018年12月24日的借条,仅有被告杨伟宏的签字,原告要求被告鲍立波共同偿还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伟宏辩称在借款后已归还了其个人的2018年12月24日60000元借款,但其仅能提供40000元的还款凭证,故上述借款剩余本金20000元其仍应予以清偿。原告关于上述40000元还款系因其出借信用卡给被告杨伟宏使用后进行还款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杨伟宏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0000元,被告鲍立波应对上述款项中的借款本金66000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成立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伟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本桃借款本金680000元;被告鲍立波对上述款项中的借款本金66000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驳回原告赵本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赵本桃负担306元,被告杨伟宏负担5194元,被告鲍立波共同负担其中的50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喻夏
法官助理李婷燕
代书记员章骞

审判员喻夏
法官助理李婷燕
代书记员章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