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良财与白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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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783民初5534号

原告:吴良财,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白忠建,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荔波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白忠建曾向原告借款共计8000元,并于2018年7月12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约定年前还清。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忠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吴良财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白忠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旦萍
人民陪审员胡正清
人民陪审员周凤岐
代书记员方俊欢

审判长张旦萍
人民陪审员胡正清
人民陪审员周凤岐
代书记员方俊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