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阳奕与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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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413民初1803号

原告:戴阳奕,女,1982年8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王栋,男,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8年6月3日,被告王栋以还贷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农业银行ATM机,转账给被告共计四笔:9800元、9900元、2300元、8000元,合计30000元。借款时未约定利息。2018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9年6月1日前归还。因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催要无果,遂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约定了还款时间,原告实际交付了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不按时归还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戴阳奕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以3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栋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负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庄严
人民陪审员赵金荣
人民陪审员郭咏秋
书记员王琳琳

审判长庄严
人民陪审员赵金荣
人民陪审员郭咏秋
书记员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