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与尚再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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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102民初4216号

原告:杨军,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尚再思,男,195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日,被告尚再思出具借条向原告杨军借款人民币7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12年9月1日,被告尚再思支付部分利息,并在原借条上重新签字确认。后被告尚再思仅支付利息10000元,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予归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尚再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杨军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2元,减半收取1711元,由被告尚再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应建勇
代书记员史亚男

审判员应建勇
代书记员史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