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贤与周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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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225民初6026号

原告:赵永贤,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周林忠,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周林忠向原告赵永贤分别于2008年1月1日借款10000元,于2008年2月22日借款50000元,合计6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两份,之后被告未归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林忠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原告赵永贤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驳回原告赵永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周林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赛萍
代书记员俞艳

审判员曹赛萍
代书记员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