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克洲与周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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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633民初2522号

原告:郑克洲,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新,易县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术东,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5日被告周术东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出具了收到条,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5日至2018年5月5日,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未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周术东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款凭证,借款事实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周术东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8年4月5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术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克洲借款5000元,并自2018年4月5日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周术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术学
书记员田佳奇

审判员李术学
书记员田佳奇